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四期和四川省6-12月兽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搜猪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四期和全省6-12月兽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川农函〔2021〕724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兽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四期兽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1〕47号)要求和我省6-12月兽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对在生产环节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三季度跟踪检验和我省6-

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四期和全省6-12月兽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函〔2021〕72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四期兽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1〕47号)要求和我省6-12月兽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

对在生产环节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三季度跟踪检验和我省6-12月兽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2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市级兽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监督销毁不合格产品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地市级兽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待企业整改完成恢复生产后,省兽监察所要结合我省兽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对生产企业对应产品进行连续三批次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报厅饲料兽处。

对在我省经营环节抽检的7批次不合格产品(附件1),其所在地兽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对不符合《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地兽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按照四川省饲料兽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对四川省缔一动物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坤宏优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备案。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警示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四川省饲料兽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和解除操作细则》要求,解除四川豪士动物保健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饲料兽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

二、对标称生产企业的处理

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监察所要对上述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处。

三、对不符合兽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

监督抽检发现兽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3)所在地要及时对相关兽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管理条例》及兽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兽生产经营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GMP、兽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GMP,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GSP,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五、强化兽安全使用监管

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渔)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期等要求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并严格执行休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2年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喻赟

传真:028-8556497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21年第三季度部级跟踪检验和6-12月省级兽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产品汇总表

2.2021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3.2021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假兽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2021年第三季度部级跟踪检验和6-12月省级兽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产品汇总表

附件2

2021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产品汇总表

(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附件3

2021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假兽汇总表

(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