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行为,提升鸡蛋质量安全,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种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蛋鸡养殖用公告如下:
一、准确识别兽
兽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物饲料添加剂),通过农业农村部兽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
通过兽GMP验收、取得《兽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
取得《进口兽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
通过兽GSP验收、取得《兽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
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
兽用处方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
《兽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期等兽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严格按照农业部《畜天堂乐fun88注册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记录。
禁止使用人用和原料,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的、未建立用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销售尚在用期、休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物和兽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物和兽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兽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蛋鸡限用、禁用兽清单
(一)下列物允许使用(标明禁用的除外),但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各物品种的休期规定,控制兽残留量。
(二)下列物仅允许作疾病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三)下列物禁止使用。
(四)部分兽品种的休期规定。
(五)蛋鸡产蛋期禁止的物添加剂。